3+2五年制大学专科和高职招生规模越来越大专科文凭含金量一样吗? 3+2五年制大学专科和高职招生规模越来越大专科文凭含金量明显不同。3+2五年制大学专科是职业高中开办的非全日制成人教...
职业技校
1、助理级:
⑴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⑵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⑴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⑵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⑴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⑵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职称的获取可以通过涵盖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法。
2023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明确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对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还经过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不是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以考代评“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开展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不可以再进行对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参与考试取得对应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3〕77号)[2](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就此多个省份纷纷发文强调了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一、受聘教授岗位8年以上,具有非常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做出很大奉献,受聘教授这个时间段,聘期考查合格。
二、受聘教授岗位5年以上且受聘这个时间段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者,或受聘教授岗位2年以上且受聘这个时间段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二者,可以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专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专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本科学历或获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有关印发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
开展办法的公告
鲁人社规〔2023〕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单位:
现在将《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开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2023年3月12日
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公告》(中办发〔2023〕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开展意见〉的公告》(鲁办发〔2023〕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我省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还有自由职业者参与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整个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按照实质上需,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市级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省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市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市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监督。
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评委会。
第八条 我省组织建设的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以按照实质上,分别组织建设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申请组织建设评委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专业领域对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满足规定条件、对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整个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变动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能认可。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高级评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核准备案,已下放高级评审权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各设区的市的中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企业总部(指一级企业,下同)统一审查核验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企业总部统一审查核验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直部门(单位)、各种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是单数,且不可以为3的倍数。评委会按照评审工作需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3名。按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员数量原则上需要为:高级评委会很多于17人,中级评委会很多于11人,初级评委会很多于7人。按专业组织建设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员数量原则上很多于11人。组织建设评委会的人员数量,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非常高影响力。
(三)能按照官方要求参与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独自组织建设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需要具备正高级职称;独自组织建设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具备副高级或者以上职称,这当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可以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这当中具备副高级或者以上职称人员数量不可以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中级或者以上职称。
评委会每一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需要占上年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与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年。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根据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可以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由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尚不具备组织建设条件的,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兜底组织建设。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按照行业发展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职称评委会组织建设方案,管理和监督所组织建设的评委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详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布年职称申报公告;
(二)审查核验职称评审材料;
(三)遴选评审专家;
(四)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五)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七)对评审结果备案发布等。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可以设立评委会办事机构,或者指定针对机构作为评委会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平日工作,接受组织建设单位的详细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审查核验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满足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职称标准条件。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可以参与职称申报评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可以参与当年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职称申报评审。
有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报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每一年度只可以参与一次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要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后,根据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其申报评审材料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服务机构履行审查核验、公示、上报等程序。
各设区的市需要结合本地实质上,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
第十七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开展年评审工作,需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详细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把关,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到呈报部门。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职称的,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的,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直属单位的,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国有企业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三)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省属企业总部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四)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其呈报权限对应降低一级管理。
经审核查验觉得不满足申报条件或者有问题的申报人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能呈报。申报材料需要经呈报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评委会才可以受理。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根据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申报材料不满足规定条件的,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充更正的详细内容和时限要求。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的,默认为放弃此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评委会根据年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一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因情况特殊没办法及时召开的,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才可以推迟。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按照评审工作需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
评审评议前,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评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全员出席。经过评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三条 按照评审工作需,评委会可按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需要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讲解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可以对外发布。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循评审工作纪律,不可以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可以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需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回避。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现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公告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需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涵盖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人对涉及自己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这个时间段根据相关规定向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申请复查自己评审结果的,需要递交书面申请,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认责核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结果。对公示这个时间段举报反映其他人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发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发布的,其评审结果全部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仔细审核查验评审程序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况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没有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可以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我省不具备评委会组织建设条件的系列(专业),可以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代为评审,委托评审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出具。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评审结果后,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予以发布职称并办理职称证书,纳入我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评委会已颁发职称证书的不可以再重复办理证书。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能认可。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牵头负责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达到职称申报、审查核验、评审、公示、备案等网络在线办理,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及时将职称工作相关的政策、标准、公告等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并利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审工作,采集评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一步一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全面推行职称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化,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需要参与对应考试。
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需要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查合格并满足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需要与原获取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需要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完全一样,当年不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有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单位、有关机构和申报人需要认真提供与职称评审相关的资料,不可以拒绝检查或者谎报、隐瞒不报。
第三十六条 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自己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查核验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查核验情况真实准确;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循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织建设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需要依纪问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取的费用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可以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考试评价的初、中级职称,一步一步推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法。
国家和省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可以再开展对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认定。
第四十四条 职称获取时间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执行:
(一)经评审获取职称的,从评审通过那天起算;
(二)经考试获取职称的,从考试今天结束(生效时间)起算;
(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获取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那天起算。
第四十五条 自主评聘单位的详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详细办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与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根据国家、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满足对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原省人事厅《有关印发〈山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和〈山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公告》(鲁人发〔2023〕2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3月15日印发
山东高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流程为,由县级单位组成的初评委审核查验通过后,报市级中评委审核查验,中评委通过后,报由省或省授权组织的高评委进行审核查验,高评委审核查验材料后,无记名投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通过,签字,就可以评为高级职称。
2023年申报山东专业技术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要求:
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参与工作后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获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职称评审申报材料:
1.在内容框中填写《职称评审表》一份;(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有关培训工作经历)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毕业证复印件;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3.最近几天2寸照片;
4.高级职称需要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山东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详细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16号)、中共山东委办公厅、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开展意见》(鲁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交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评价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交通工程领域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建设管理、监理、监督、试验、检测、养护、环保、安全、救助、维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三条 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名称涵盖: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五)员级职称: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仔细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与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交通工程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获取职业资格年限可默认为获取对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专学历,获取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获取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取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取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大专学历,获取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获取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取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取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申报评审对应专业职称。取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早一点1年参与对应职称评审。
第八条 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大多数情况下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质上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具有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详细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2.可以胜任所在岗位工作,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获取一定成绩。
(三)工程师
1.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大多数情况下问题的能力,经验较为丰富,获取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详细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 获取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一项条件:
(1)作为项目成员,参加完成对应科技项目研究,或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评价,经济效益显著。
(2)作为项目成员,参加编制(修订)国家级、省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工法、定额、重要文件等,均已颁布开展。
(3)作为项目成员,完成交通工程项目标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论证、评估、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维修养护、工艺布局、技术改造、设备应用、生产调度、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有关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且通过评审、验收,未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形成有关专业性、体系性文件或工作报告。
(4)作为项目成员,取得科技成果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取得优秀QC小组,或取得县级以上表彰。
(5)取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
(6)在国内外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交通工程类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交通工程类专业著作、考试教材(独立撰写很多于1.5万字)。
(四)高级工程师
1. 可以系统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很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经验丰富、业绩显著,获取非常高价值的技术成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详细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 获取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两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加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均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评价,经济效益显著。
(2)作为项目主要成员,编制(修订)国家级、省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工法、定额、重要文件等,均已颁布开展。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取得省级以上社会成果类、高质量工程类奖项;或取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取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称号。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交通工程项目标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论证、评估、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维修养护、工艺布局、技术改造、设备应用、生产调度、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有关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且通过评审、验收,未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形成有关专业性或体系性文件。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可以反映其工作业绩和水平的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
(5)作为主要进行人,取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具有非常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6)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交通工程类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交通工程类专业著作、考试教材(自己撰写部分很多于2万字)。
(五)正高级工程师
1. 可以系统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经验丰富,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吸收和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可以在专业技术团队Team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具有详细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 获取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两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加完成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评价,经济效益显著。
(2)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主持编制(修订)国家级、省(部)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工法、定额、重要文件等,均已颁布开展。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取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取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取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2项以上交通工程项目标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论证、评估、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维修养护、工艺布局、技术改造、设备应用、生产调度、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有关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且通过评审、验收,未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形成有关专业性或体系性文件。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可以反映其工作业绩和水平的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
(5)取得本专业具有非常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2项,这当中至少有1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
(6)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具有本专业非常高学术理论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2023字以上),或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有关著作、考试教材(自己撰写部分很多于2万字)。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奉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取现职称以来各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或称职)以上,这当中至少有2年年考查结果为优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获取现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需要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任意两项条件:
(一)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担负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经过省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评价),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涵盖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获取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获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这当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非常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2023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自己撰写的本专业有非常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交通工程类考试教材(自己撰写部分很多于15万字)。
取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联合表彰的,满足前款所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需要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任意两项条件:
(一)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担负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评价),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涵盖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获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整个省范围内推广。
(二)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三等奖2项);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二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非常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2023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自己撰写的本专业有非常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1项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评审前业务评价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前,对正常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笔试考试、面试、计算机考(使用电脑作答)试等形式进行专业水平和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对破格申报人员独自采用面试答辩方法进行综合考察,面试答辩结果作为评审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援疆、援藏、援青还有援外工作,援派这个时间段申报的,免于评审前业务测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年的12月31日。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学历学位获取等时间均结束到提交申报材料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对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关奖励。
(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作为本级社会成果类奖项。
(三)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电子刊物上发表还有无刊号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考试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且纳入省或设区的市交通类院校或整个省交通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考试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们国内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主要成员”是指自始至终整个过程参加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奉献者;“项目成员”是指自始至终整个过程参加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奉献者。“主要进行人”和“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主持(组织)编写是指主编或副主编。
(五)本标准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不涵盖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中“本专业”指现从事的专业。
(八)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九)本标准条件中全部的成果及获奖以能反映个人姓名的证书为准。
(十)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
(十一)申报某职称时,业绩成果条件高于该职称条件的,默认为具备对应条件。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未规定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以直接评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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